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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繼承順位、應繼分及特留分之相關規定

遺產繼承順位、應繼分及特留分之相關規定
1.民法第1138條: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2.民法第1144條:
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(1)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(2)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
(3)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
(4)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3.民法第1223條:
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(2)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(3)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(4)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(5)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4.民法第1187條:
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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